为削减城市环境污染,稳固创文创卫效果,根绝火灾事故产生,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》、《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则法令法规规则,结合我市实践,市政府决议中秋、国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制止出产、出售、贮存和点燃烟花爆竹、孔明灯(许愿灯),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: 一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,禁止中秋、国庆节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出产、出售、贮存和点燃烟花爆竹、孔明灯(许愿灯)。
二、中秋、国庆节期间的严重庆典活动,需求点燃烟花爆竹的,主办单位和个人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并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则办理手续。经公安机关审阅同意后,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址、时刻和规划施行点燃。
三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,严格执法,坚决冲击在全市区域内出产、运营、贮存、运送、点燃烟花爆竹和孔明灯(许愿灯)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布告规则,未经同意私行出产、出售、贮存和点燃烟花爆竹、孔明灯(许愿灯)的,经劝止、批判教育无效,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则依法予以处分;引发火灾并形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,依据相关法令和法规规则予以严肃查处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请广阔市民自觉遵守本布告规则。对违反本布告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、告发(告发电线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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